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修正
🚨 消防設備檢修專業機構 新制上路:消防設備師(士) 執業執照全面取代資格證書,機構的報備與查核更嚴格
配合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滿二年,相關過渡期間已屆滿,本次修正第四條、第十四條、第十六條條文,調整資格證書相關規定,完善檢修專業機構管理制度。
官方公告
修正背景與法源依據
1
108年11月18日
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發布施行
2
112年6月21日
消防設備人員法公布施行
3
114年2月25日
最近一次修正發布
4
114年6月21日
過渡期間屆滿,執業執照申請程序完成
依據消防設備人員法第四十八條規定,原持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於法律施行後二年內取得執業執照,過渡期間已屆滿,相關規定需要調整。
三大修正重點
第四條修正
申請檢修專業機構許可者,應檢具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執業執照及公會會員證書影本
第十四條修正
檢修專業機構人員異動時,應檢具執業執照、會員證書影本等文件報請備查
第十六條修正
年度開始前應檢具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書表,包含人員名冊等資料
第四條修正內容對照
修正後條文
申請人應檢具消防設備師、消防設備士、直轄市、縣(市)消防設備師公會、消防設備士公會之會員證書影本及名冊。
  • 執業執照取代原資格證書
  • 新增公會會員證書要求
  • 簡化為影本即可
修正前條文
申請人應檢具消防設備師、消防設備士證書(資格證書)、名冊及講習或訓練證明文件。
  • 僅需資格證書
  • 需講習訓練證明
  • 未明確規定影本

修正理由:配合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,相關人員應完成執業執照申請及加入公會程序,始得執業。
第十四條人員異動管理
01
僱用人員
應檢具執業執照、會員證書影本及加退勞工保險證明文件
02
人員離職
解聘、資遣、離職或退休時,檢具加退勞工保險證明文件
03
其他異動
死亡或其他異動情事,檢具相關證明文件
04
報備時限
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
第十六條年度報備要求
檢修業務計畫書
包括計畫目標、實施內容與方法、標準作業程序及資源需求等內容
人員訓練計畫書
每半年至少舉辦一次訓練,包含訓練地點、師資及課程安排
人員名冊
包括姓名、執業執照、會員證書影本、勞保及健保證明影本
檢修機構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,檢具上述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。
申請書表格式更新
檢具書件調整
消防設備師、消防設備士名冊、執業執照及公會會員證書影本,取代原資格證書及講習證明
簡政便民措施
法人登記證明文件等僅需影本,無須正本繳交,減輕申請人負擔
格式優化
統一編號、聯絡電話及傳真欄位格式修正,提升表格使用便利性
過渡期間管理機制
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滿二年,過渡期間已完成,相關人員應依法完成執業執照申請程序。本次修正配合過渡期間屆滿,進行相應調整及用語修正,確保法規適用性與時效性。
實務執行影響分析
3
修正條文數
第四條、第十四條、第十六條
2
過渡年限
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
15
報備期限
人員異動後十五日內報備
本次修正強化檢修專業機構管理制度,確保消防設備人員具備適當資格,提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品質,保障公共安全。
法規修正效益與展望
制度完善
配合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,建立完整的執業資格管理制度,提升專業水準
簡政便民
簡化申請程序,減少文件繳交負擔,提高行政效率與民眾便利性
品質保障
強化人員資格管理,確保檢修專業機構具備適當人力,維護消防安全品質
透過本次修正,建立更完善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制度,為民眾提供更優質的消防安全保障服務。